河南辅读中等职业学校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河南辅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元街七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高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60万元;出资者:高强,金额60万元。 ? ??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活动。
第十条???本单位的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 名,副理事长 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理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问、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贵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学校党支部成立于2012年12月,学校党支部隶属于管城区党委,经选举推出学校党支部委员3人,党支部书记1人、组织委员1人、宣传委员1人。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现有正式党员17名,其中发展党员1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认真抓好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教育、管理,努力提高党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把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组织;
(六)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高强。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07年1月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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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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